
[execution ground] 舊時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
(1).即道場。修持佛法,舉行法事的場所。 南朝 梁 王僧孺 《初6*夜文》:“建希有之勝席,臨難遇之法場,相與五體歸命敬禮雲雲。”
(2).執行死刑的場所。 宋 陸遊 《入蜀記》卷二:“後至他郡,見通衢有石幢,問此何為,從者曰‘法場也’,亦大駭叫呼,幾墜車。自此所至皆迂道,以避刑人之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四回:“一直到了法場上,就在三年前頭殺姓 趙 的地方,一樣的伸着脖子,吃了一刀。” 沉從文 《新與舊》:“一會兒,從法場上追來的人也趕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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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場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名詞,其核心指代與“法律”或“宗教儀式”相關的特定場所,具體釋義如下:
指依法對犯人執行死刑(特别是斬首)的地方。這一含義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是公開行刑的場地,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
《水浒傳》第四十回:“法場上,六七十個獄卒早把宋江在前,戴宗在後,推擁出牢門。”
現代漢語中,此義項多被“刑場”替代,但“法場”仍用于曆史語境或特定表述。
指佛教、道教等舉行大型宗教儀式或道場的場地。此義項強調儀式的莊嚴性與規範性。
寺院舉辦水陸法會時,常稱設壇誦經的場地為“法場”,如“啟建法場,超度亡靈”。
定義“法場”為“舊時執行死刑的地方;刑場”。
收錄雙重釋義:① 執行死刑的場所;② 作道場的場所。
明确“法場”即“刑場”,并引用《水浒傳》例句佐證。
(注:因未檢索到可公開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來源僅标注權威工具書名稱及出版信息。)
“法場”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刑場(執行死刑的場所)
指古代或舊時執行死刑的場地,即“刑場”。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常見,例如:
佛法道場(宗教活動場所)
指佛教或道教舉行法事、修持佛法的場所,也稱“道場”。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或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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