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ruggle;fight]∶矛盾雙方的沖突,一方力求戰勝另一方
(2) [accuse and denounce at a meeting]∶群衆當面批判、控訴
(3) [strive for;fight for]∶努力奮鬥
亦作“鬭争”。1.争鬥;搏鬥。《韓非子·顯學》:“ 宋榮子 之議,設不鬭争,取不隨仇,不羞囹圄,見侮不辱,世主以為寬而禮之。”《淮南子·主術訓》:“為智者務於巧僞,為勇者務於鬭争。” 唐 杜甫 《羌村》詩之三:“羣雞正亂叫,客至雞鬭争。” 明 馬愈 《馬氏日抄·石鬥》:“鳥獸孽蟲也,有血氣知覺,故有鬭争。”
(2).指戰争。後亦指矛盾雙方的沖突、争鬥。 唐 韓愈 《上巳日燕太學聽彈琴詩序》:“四方無鬭争金革之聲,京師之人既庶且豐。” 明 宋濂 《歙縣孔子廟學記》:“壬辰兵起,而 歙 為鬭争之塲,官廬民舍,焚爇無遺。” 巴金 《關于<海的夢>》:“ 楊 就是小說裡那個在抗 日 鬥争中犧牲的英雄。”
(3).争訟;争辯。《後漢書·獨行傳·缪肜》:“﹝兄弟四人﹞及各娶妻,諸婦遂求分異,又數有鬭争之言。”《新唐書·李勘傳》:“ 陽羨 民有鬭争不決,不之官而詣 勘 以辨。”《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女年及笄, 程氏 音問不通,不得已再許 韓生 ,以緻 程氏 鬭争成訟。” 王汶石 《新結識的夥伴》:“可是,今早醒來,她又變了卦,急着想回到社裡去,為了這, 張臘月 跟她鬥争了一路。”
(4).競争;競賽。 元 馬緻遠 《賞花時· * 》套曲:“就手内遊蜂鬭争採,不離人左側,風流可愛。”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二折:“禦花園中百卉鬭争開,另巍巍将根腳兒培栽。”
(5).揭露;批判;打擊。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五○:“ 程仁 不受 錢文貴 收買,堅決領導大家鬧鬥争,他們擁護這個農會主任。”《************共和國憲法·序言》(一九八二年):“ 中國 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内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争。”
"鬥争"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層次的複合動詞與名詞,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矛盾對抗性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指矛盾雙方通過直接對抗方式解決沖突,如"工人為争取權益與資本家展開鬥争"。此義項強調行為主體間的對立關系,常見于社會運動或曆史事件描述。
哲學辯證關系(《哲學大辭典》修訂版)
在唯物辯證法中特指事物内部對立面的相互作用,如"矛盾鬥争推動事物發展"。此概念源自黑格爾辯證法體系,經馬克思改造後成為辯證唯物主義的核心範疇。
司法程式術語(《法學詞典》第三版)
指法律程式中通過特定手段維護權益,如"當事人可依法進行訴訟鬥争"。該用法常見于訴訟法領域,強調程式正義框架内的合法抗争。
抽象精神指向(《漢語大辭典》第二版)
引申為對特定目标的執着追求,如"與疾病作鬥争"或"思想鬥争"。此層面着重表現主體克服困難時的意志活動,具有心理認知維度特征。
該詞構詞法呈現"鬥(對抗)+争(争取)"的聯合式結構,語義演變軌迹顯示:甲骨文時期表具體戰鬥,春秋時期衍生抽象抗争義,至《資本論》漢譯本完成哲學概念轉化,形成現代完整語義體系。
“鬥争”是一個多維度、多語境的概念,其含義因使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其核心解釋:
鬥争指雙方或多方因目标、利益、觀念等沖突而産生的對抗性行為,包含“争鬥”與“争取”兩層意義。例如:
馬克思主義哲學
在唯物辯證法中,鬥争是矛盾雙方對立的表現形式,與“同一性”共同推動事物發展。例如:“社會通過階級鬥争實現變革。”
政治與社會運動
指群體或階級為改變現狀進行的系統性努力,如工人争取權益的鬥争、反殖民鬥争等。
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褒貶。例如:
總結來看,“鬥争”既可是激烈的對抗,也可是積極的争取,其本質是通過沖突或努力推動某種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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