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稱。 唐 道宣 《續高僧傳·譯經·闍那崛多》“ 北賢豆 揵陀囉國 人也”自注:“ 賢豆 之音,彼國之訛畧耳, 身毒 、 天竺 ,此方之訛稱也,而彼國人總言 賢豆 而已,乃之以為五方也。”
“訛稱”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貶義色彩的動詞短語,指通過不實信息進行欺騙性陳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由“訛”(錯誤、虛假)與“稱”(宣稱)構成,強調“以虛假内容作為依據進行傳播”的行為本質。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一、語義指向的欺騙性
《漢語大詞典》指出,“訛稱”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誤導的意圖,例如“不法分子訛稱保健品具有治療功效,誘騙老年人購買”。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用法詞典》特别标注其常見于法律文書及新聞報道,多用于揭露詐騙、謠言等違法悖德事件。
二、語用範疇的限定性
該詞彙在《新華成語詞典》中被歸類為“貶義述賓結構”,其賓語須為具體欺騙内容,如“身份”“資質”“事實”等,不可搭配抽象概念。北京大學語料庫顯示,近十年主流媒體用例中,73%涉及經濟詐騙或網絡謠言場景。
三、法律文書的界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用語規範》明确将“訛稱”列為“虛假陳述”的同義表述,指出在侵權案件中,行為人若持續進行訛稱且造成損害後果,将加重其民事責任。這一司法定義強化了該詞彙在法律語境中的嚴肅性。
“訛稱”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é chēng,其核心含義為“謊稱”或“虛假聲稱”,通常指故意編造不實信息以達到欺騙目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通過虛假陳述或錯誤表述誤導他人,例如謊報身份、捏造事實等。
延伸含義
部分語境中可引申為“通過威脅手段騙取財物”,但此用法較為少見,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典型用法
特殊場景
在曆史或文化争議中,可能被用于指責虛構歸屬,如:“當中國人偷蒙古曆史,訛稱蒙古帝國是中國元朝。”
詞源
源自“訛”(錯誤、虛假)與“稱”(聲稱)的組合,強調“以錯誤方式宣稱”。
近義詞
謊稱、詐稱、僞稱;需注意“訛詐”側重于威脅,“訛稱”側重于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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