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任制是一個法律術語,源自漢語詞源學,“獨”意為單獨、獨自,“任”意為擔任、負責,合指由一名法官獨立審理案件的司法制度。這種制度常見于簡易程式或輕微案件中,旨在提高審判效率,區别于合議制(由多名法官共同審理)。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獨任制強調法官的個體責任和裁決權威,適用于事實清楚、争議較小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例如,在基層法院審理小額債務糾紛時,常采用獨任制以簡化流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獨任制體現了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它減少了合議成本,但要求法官具備較高專業素養,以避免獨斷風險。權威來源如《法學詞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指出,該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确規定,適用于特定審級和案件類型。獨任制的應用有助于優化司法資源,但其適用範圍受法律嚴格限制,以确保當事人權益不受侵害。
獨任制是司法審判中的一種組織形式,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并裁判案件的制度。以下從法律角度綜合解釋其核心要點:
獨任制指由一名審判員單獨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與合議制(多人組成合議庭)形成鮮明對比,其核心特征是審判權由單一主體行使。
法院層級
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以上法院不采用此形式。
程式類型
適用于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且需滿足三個條件:
特殊情形
可擴展適用于:
主要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160條,明确簡易程式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且不受普通程式部分條款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提到該詞在企業管理中的引申含義,指單人負責組織運作的制度。但此用法非法律術語的規範解釋,需注意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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