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擾亂。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言事·郭希顔論廟制》:“上責其牽引,謬論瀆擾,仍貰其罪,至三十九年,則 郭 已罷官久。”《明史·太祖紀一》:“ 太祖 入城,悉召官吏父老諭之曰:‘ 元 政瀆擾,幹戈蜂起,我來為民除亂耳,其各安堵如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審後出示》:“三日之内,指名據實呈控本縣準與審理定奪。如并無枉累,妄行瀆擾,定行重責。”
渎擾是漢語中一個較為正式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因輕慢或失職行為造成的幹擾、擾亂”。以下從詞典角度分項解析:
釋義與構成
“渎”本義為輕慢、不敬,引申為敷衍塞責(如“渎職”);“擾”指攪亂、打亂秩序。二者結合後,詞義強調因不負責任或怠慢态度而産生的負面影響。
用法特征
多用于書面語境,描述對制度、規則或公共事務的破壞性幹擾,例如:“渎擾公務”“渎擾司法程式”。與普通“幹擾”相比,該詞隱含行為者未盡職責的道德批判色彩。
近義辨析
權威用例
法律文書中可見“渎擾案卷管理”等表述,凸顯行為違背職務規範(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庫)。
“渎擾”是由“渎”和“擾”組成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解析
二、使用場景
三、例句參考
提示: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用于書面或特定語境,日常交流中更常用“幹擾”“冒犯”等替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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