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削職;免職。 宋 沉括 《夢溪續筆談》:“獨三司使 李諮 奪職,謫 洪州 。”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文公谥議》:“尋以論者詆為僞學奪職,而公亦繼以下世矣。”
奪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官職術語,主要含義為撤銷、革除官職。其核心在于通過強制手段剝奪官員的職務和職權,通常帶有處罰性質。以下是詳細解釋:
撤銷官職
指古代帝王或上級機構因官員失職、犯罪或政治鬥争等原因,下令解除其擔任的職務。例如《明史·職官志》中記載的"官吏黜陟,奪職為民"即屬此類情形。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6卷第123頁。
法律與行政處分
在曆代法典中,"奪職"屬于正式行政處罰手段,常與"削爵""貶谪"并列。如《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三十匹加役流",情節嚴重者可追加奪職。
來源:《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卷十一。
皇權集中體現
奪職本質是君主專制下的人事控制權,常見于官員觸犯皇權、黨争失利或重大政務失誤時。如宋代"台谏彈劾,宰相奪職"的案例頻見于《續資治通鑒長編》。
來源:《曆代職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卷七十二。
等級性與連帶性
按程度可分為"奪職待勘"(停職審查)、"奪職放歸"(革職遣返)、"奪職流配"(革職流放)等。明代更發展出"廷杖奪職"的複合懲罰,體現刑罰與行政處分的結合。
來源:《中國官制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奪職"詞條。
該詞高頻出現于正史《列傳》《職官志》及奏議文書。典型用例包括:
以上釋義綜合古代法典、職官制度及曆史文獻,引用權威辭書與史料,完整呈現"奪職"的法律内涵、曆史演變及文化語境。
“奪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宋代曆史文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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