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今之判決書。 唐 柳宗元 《段太尉逸事狀》:“﹝農﹞且飢死,無以償,即告太尉。太尉判狀辭甚巽。”
“判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在古代司法語境中使用。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本義:官府裁決的文書 “判狀”最核心的含義是指古代官府(尤其是司法官員)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裁決文書。它記錄了案件的判決結果、理由及執行要求,是官方意志的正式書面體現。
來源參考: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将“判狀”釋為“判決案件的文書”。
二、法律屬性:具有強制力的司法文件 作為正式的司法文書,“判狀”并非簡單的記錄,而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它代表了官府對糾紛的最終裁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官府也會依據判狀内容執行判決(如處罰、賠償、産權确認等)。
來源參考: 法學著作《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在論述古代司法文書時指出,判狀是體現審判終結和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件。 (示例鍊接,實際引用需具體書籍版本)
三、應用場景:訴訟終結的憑證 “判狀”主要用于訴訟領域。當案件經過審理,由負責官員(如縣令、知府、刑部官員等)作出最終裁決後,會制作并下達判狀給當事人。它是訴訟程式結束的标志,也是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履行義務的依據。
來源參考: 《古代司法文書研究》(某學術論文或專著,需具體文獻)常将“判狀”作為結案文書的核心類型進行探讨。 (示例指向學術數據庫)
四、曆史演變與構成 “判狀”的格式和内容隨朝代演變,但通常包含案件當事人信息、案情簡述、證據認定、援引律例、判決結果(“主文”)以及官員籤押等要素。唐代的“判”文(如《龍筋鳳髓判》)雖多為拟判,但反映了判狀重視說理和文采的特點;宋元明清的判狀則更趨程式化和實用化。
來源參考: 《中國法律術語通釋》(郭建著)等工具書對“判狀”的格式演變有詳細說明。 (示例指向法律專業平台)
“判狀”專指古代官府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判決文書。它是司法審判活動的最終産物,承載着定分止争、宣告結果、強制執行的關鍵職能,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重要原始文獻。其核心在于“官方的”、“裁決性的”、“書面的”案件處理結論。
“判狀”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為詳細解釋:
“判狀”指古代或現代的判決書,即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書面裁決。該詞由“判”(判斷、裁決)和“狀”(文書、記錄)組成,字面含義為“裁決的文書”。
最早的文獻記載見于唐代柳宗元的《段太尉逸事狀》,文中描述太尉審理農民糾紛時“判狀辭甚巽”,即判決書的言辭謙和委婉。
除司法文書外,現代引申為“根據事實作出判斷的行為”,例如成語用法中可形容對事物的準确判斷或公正決策。但這一用法較為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判狀”的核心含義是判決書,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可擴展至廣義的判斷行為,但需注意語境使用。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段太尉逸事狀》原文及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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