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uction]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一般由出賣者把現貨或樣品陳列出來,由購買者競相出價争購,直到無人再加價時,就拍闆成交
(2) [sale]∶減價抛售(如剩餘物品或陳舊存貨)商品
清倉拍賣
(1).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一般是由出賣者把現貨或樣品陳列于商行當衆出賣,由購買者競相出價争購,直到無人再加價時,就拍闆作響,表示成交。 清 裴蔭森 《購置練船疏》:“其船託 英 商天裕洋行拍賣,洋平番銀四千元。” 鄭觀應 《盛世危言·銀行下》:“合同各執,載明限期,如過限期不還,即将所押之物拍賣償抵。”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十章:“ 薛嘉黍 從 法國 奔喪到了 南洋 ,把他父親遺留下來的一個椰油廠拍賣了。”
(2).減價抛售,甩賣。 張天翼 《大林和小林》:“現在皮皮商店要拍賣這許多貨,貨色都是最上等的。”
(3).泛指出賣。 蕭軍 《羊·櫻花六》:“第二天她還是白着臉色去拍賣她的青春。”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財産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其核心特征與運作機制如下:
一、核心定義
法律定義
根據《拍賣法》第三條,拍賣是"以公開競價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財産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法定交易形式。
交易本質
通過競争性出價機制實現标的物價值最大化,具有"價高者得"的典型特征。
二、主要特征
公開性
全程公開進行,包括标的展示、競價過程及成交結果公示。
競價性
采用多輪出價機制,存在"出價延時"規則(如最後5分鐘内新出價自動延長競拍時間)。
法定程式
需經過委托拍賣、公告發布、現場/網絡競價、成交确認等法定環節。
三、分類體系
四、典型流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45條明确規定拍賣程式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司法拍賣中,法院全程監督确保程式合法性。
拍賣是一種通過競價的方式出售物品或財産的行為。在拍賣會中,賣方将物品公開展示,并接受出價競購,最終以最高出價者獲得物品,同時支付相應的價格。
拍賣的拆分部首為手,共包含8個筆畫。
拍賣一詞最早出現在古代漢語中,演變自古代的民間交易方式。在中國古代,拍賣通常是由商賈或官府組織舉辦,以出售各種珍貴商品、土地或奴隸等。
拍賣(台灣、香港常用的繁體字形式)
古時候拍賣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相同。
1. 這幅名畫将會在本周的拍賣會上出售。
2. 拍賣會上,競拍者們争相提價,熱烈而緊張的氣氛充斥着整個場地。
3. 這個價格遠高于我的預期,我無法參與這場拍賣。
1. 拍賣品
2. 拍賣行
3. 拍賣會
4. 拍賣師
5. 拍賣商
拍賣的近義詞包括競拍、拍賣招标。
拍賣的反義詞是直接購買、固定價格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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