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捕押送。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二·乙巳兩察之異》:“惟兵部侍郎 張漢 在劾中,上獨命錦衣官校扭解來京。”《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誰知正值北虜 也先 為寇,大掠人畜, 陸總兵 失機,扭解來京問罪。”
扭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法律實踐理解。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記載,其釋義如下:
扭解指将罪犯或嫌疑人拘捕并押送至官府的行為。其中:
該詞常見于明清律法文獻,反映傳統司法中民衆協助緝拿罪犯的責任。例如《大明律》規定,百姓有權将現行犯“扭解”至衙門。
《漢語大詞典》
定義:“揪住押解”。
例證: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審訟》:“若夫戶婚田土,許裡老處分……不遵,者方許扭解。”
《古代漢語詞典》
釋義為“拘捕押送”,強調其作為法律程式的強制性特征。
該詞多用于兩類語境:
平民将盜匪、逃犯擒獲後送官(如《水浒傳》中鄉民扭解疑犯的描寫)。
差役押解犯人到上級官府複審(如清代案卷中“扭解赴省”的記錄)。
“扭解”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被“押送”“解送”“拘捕”等替代,僅見于古典文獻或曆史研究。其使用需嚴格符合時代背景,避免現代司法語境下的誤用。
參考資料:
“扭解”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拘捕押送(古漢語用法)
曲解事實(現代引申義)
注意:第一種含義為曆史文獻中的明确用法,第二種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需結合權威詞典或具體上下文判斷。若涉及學術或正式文本,建議優先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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