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内取”。謂諸侯娶國内大夫之女。《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 宋 三世無大夫,三世内娶也。” 何休 注:“内娶,大夫女也。”《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董仲舒 以為 宋 三世内取,大夫專恣,殺生不中,故螽先死而至。” 顔師古 注:“内取於國之大夫也……取讀曰娶。”
内娶是古代中國婚姻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貴族男子在宗族内部或同姓親屬中選擇配偶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内部聯姻鞏固宗族血緣關系,維護權力與資源的集中性。以下從語義、曆史背景及社會意義三方面解析:
字義溯源
合稱“内娶”即限定通婚範圍于宗族内部,區别于“外婚”(與外族聯姻)。
與相關概念對比
商周時期的實踐
商代部分王室婚姻保留族内婚遺風,如甲骨文記載商王娶“多婦”中有同姓女子。至周代,雖推行同姓不婚,但諸侯為保持血統純正或避免外戚幹政,仍有内娶現象。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提及“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證當時存在同姓通婚的争議。
政治聯姻的權宜性
部分朝代允許特定情況下的内娶。例如唐代皇室因鮮卑族遺風,高宗娶武則天(同屬關隴集團)、中宗娶韋後(同姓韋氏)均未嚴格遵循同姓不婚。此類行為多服務于權力集中需求,但受儒家士大夫抨擊。
宗法制度的體現
内娶強化了“家國同構”的宗法秩序,通過婚姻将財産、爵位保留在宗族内部,避免因外婚導緻權力分散。如漢代呂後為控制政權,令惠帝娶甥女張嫣(《漢書·外戚傳》),屬政治性内娶的極端案例。
逐漸消亡的原因
隨着姓氏功能分化(同姓未必同祖)及儒家倫理普及,内娶在宋明後式微。朱熹《朱子語類》強調“同姓結婚悖逆人倫”,反映制度倫理化趨勢。明清律法明文禁止同姓為婚(《大明律》《大清律例》),内娶徹底邊緣化。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權威文獻及現代學者著作;部分制度背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及曆史學界通識。)
“内娶”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概括如下:
“内娶”指諸侯娶本國大夫之女為妻,與“外娶”(娶其他諸侯國之女)形成對比。該詞亦寫作“内取”,拼音為nèi qǔ。
現代漢語中該詞極少使用,主要用于研究古代政治制度或文獻注解。中提到“内娶”被用于造句,但屬于現代人對古語的借用。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如宋國内娶事件),可參考《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及《漢書·五行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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