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解送。 明 王瓊 《雙溪雜記》:“﹝ 山東 真定 巡撫﹞皆撫馭無方,皆差官校拿解赴京。”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漁埠編保》:“查出真盜報官,或即行拿解。”《*********日記·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七日》:“業去電 唐參謀長 圭良 ,查明拿解中央,聽候懲辦。”
"拿解"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指逮捕并押送犯人。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曆史用法,可具體解析如下:
本義為"擒獲""捉拿",強調對目标的控制與捕獲,如《康熙字典》釋:"持也,擒也"。
此處取"押送""遣送"之意,如《說文解字》注:"解,判也",引申為押解犯人至官府受審。
二字連用構成司法術語,指将犯人捕獲後押送至官府或指定地點的行動過程。
"拿解"多見于明清司法文書,強調官方對犯人的強制處置流程:
例:明代《刑案彙覽》載:"凡盜賊事發,須即時拿解有司,不得私刑。"
明确釋義:"捉拿押送。多指将犯人押送至官府。"
标注其司法屬性:"專指緝捕罪犯并解送官府。"
如《大明律·刑律》規定:"地方獲盜,限三日拿解州縣。"體現其法律程式性。
現代漢語中,"拿解"已被"押解""緝拿歸案"等詞替代,但二者核心邏輯一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來源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拿解”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作為成語的現代含義(動詞短語)
指對事物把握準确,能精準掌握本質或細節,不偏不倚地處理問題。常用于形容人的能力或智慧,例如:“他對市場趨勢的拿解非常到位。”
曆史/法律術語中的含義
指“逮捕并押送”相關人員,常見于古代文獻或司法場景。例如:“差官校拿解赴京”(明代王瓊記載)、“緝拿解辦”等表述。
補充說明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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