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謀畔 ”。謀反。《後漢書·臧宮傳》:“ 彭 等戰數不利, 越 人謀畔從 蜀 。 宮 兵少,力不能制。” 晉 幹寶 《搜神記》卷九:“後人白 喜 謀叛,合門被誅。”《水浒傳》第四七回:“你如何卻結連反賊,意在謀叛?” ********* 《為駐粵英領的哀的美敦書向麥克唐納爾政府抗議電》:“由是叛黨及反革命黨在 廣州 藉罷市名目,即已呈現謀叛狀态。”
謀叛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暗中策劃背叛國家或君主的行為,屬于傳統“十惡”重罪之一。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指秘密策劃背叛行為,對象通常指向國家政權或統治者。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陰謀叛變”,強調行為的隱蔽性與危害性。《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解釋為“謀為叛逆”,突出其對抗統治秩序的性質。
在傳統律法中,“謀叛”專指“背國從僞”行為,即投靠敵對政權或割據勢力。與“謀反”(推翻政權)、“謀大逆”(毀損皇室宗廟)并列為“十惡不赦”之罪。此概念源自《唐律疏議》,後為曆代法典沿襲。
《三國志·魏書》載董卓“謀叛朝廷”,《資治通鑒》記安祿山“陰蓄異志,謀叛已久”,均指将領預謀背叛中央政權。司馬光按語強調:“謀叛未行,同于真叛”,反映古代法律對預謀行為的嚴懲原則。
當代法律中“背叛國家罪”“叛逃罪”與之存在曆史承襲關系,但現代罪名更注重行為實施而非預謀階段,法理界定存在差異。
來源依據:
“謀叛”指策劃并實施背叛國家、政權或組織的行為,具有以下核心含義和背景:
基本定義
由“謀”(策劃)和“叛”(背叛)組成,指暗中謀劃反叛,尤其針對國家或政權。常見于描述政治背叛、投敵等行為,也可用于文學作品中刻畫複雜人性。
法律地位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謀叛屬于“十惡”重罪之一,特指預謀背叛本朝、投降外國的行為,與“謀反”同義,但更強調對外投敵的性質。
曆史用例
近現代應用
孫中山曾用“謀叛狀态”描述廣州叛黨與反革命黨的行為,說明該詞在近代仍用于政治語境。
謀叛是兼具曆史厚重感和法律嚴肅性的詞彙,既體現古代對忠誠的極端要求,也延續到現代政治倫理讨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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