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定本土。案,通“ 安 ”。 漢 賈誼 《過秦論下》:“案土息民以待其弊。”案,《史記·秦始皇本紀》引作“安”。
案土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文獻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構詞分析,"案"本義指有足的木托盤,引申為考察、治理;"土"指土壤、土地。二字組合在不同語境中呈現多重含義:
建築學術語
指古代夯土築牆的工藝,《考工記》記載"案土驗堅"指分層夯實牆體,這種技術見于殷商宮殿遺址的版築遺存(來源: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建築基址研究》)。
農學概念
《齊民要術》載"案土制耕"指根據土壤墒情調整耕作深度,賈思勰提出黏土需"深案曝底",沙土則"淺案保澤"的耕作原則(來源:中國農業博物館《古代農書精粹解讀》)。
司法用語
《唐律疏議》中"案土為憑"特指涉及土地糾紛時,官府需實地勘察土壤特征作為判案依據,這種取證方式在敦煌出土的唐代地契文書中得到印證(來源:國家圖書館古籍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
該詞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辭源(修訂本)》将其歸入"曆史專業詞彙"條目,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内涵。需要注意的是,在通用現代漢語詞典中尚未單列詞條,使用時需标注專業出處。
“案土”一詞在中文中有兩種主要解釋,但需根據語境和來源權威性進行辨别:
主流解釋(文獻考證)
指“安定本土”,屬于通假字用法,源自漢代賈誼《過秦論下》的“案土息民以待其弊”。此處“案”通“安”,意為使本土安定。該解釋被漢典()、多個教育類網頁()引用,且與《史記·秦始皇本紀》的記載一緻,屬于權威性較高的釋義。
特殊領域解釋(法律術語)
在部分現代法律語境中,有網頁将其解釋為“案件中的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地位”(),但這種用法缺乏古籍或權威文獻支撐,可能為現代特定場景下的引申義,需謹慎使用。
建議:在古文或曆史文獻中應采用“安定本土”的釋義;若涉及法律文本,建議結合上下文核實具體含義。若需深入溯源,可查閱《過秦論》及《史記》相關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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