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明珠暗投。 唐 宋之問 《和姚給事寓直之作》:“暗投空欲報,下調不成章。” 明 王世貞 《贈茅生》詩:“暗投多失色,《孤憤》少知音。依舊 豐城 劍,空懸 燕市 金。”
暗投是漢語中具有典故色彩的詞彙,其含義可從字面與引申兩個層面解析:
基本釋義
“暗投”本義指“在黑暗中投擲”,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解釋為“暗中抛擲”。後衍生為“明珠暗投”的縮略表達,比喻珍貴物品未被識得價值,或人才未被賞識重用,例如:“他雖有才華,卻因環境限制而暗投。”
典故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明月之珠,夜光之璧,以暗投人于道路,人無不按劍相眄者。”此處以明珠被隨意丢棄在暗處,暗喻懷才不遇的境遇,成為後世引用核心。
引申與用法
現代語境中,“暗投”多用于文學或評論領域,強調資源、才能的浪費或未被合理利用。例如:“優質教育資源若分配不均,無異于暗投。”其近義詞包括“埋沒”“蒙塵”,反義詞則為“遇知音”“得賞識”。
權威引用參考
“暗投”是一個源自古典文獻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延伸,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處與核心意義
“暗投”典出《史記·鄒陽列傳》,原指“明珠暗投”。字面意為在黑暗中投擲明珠,比喻珍貴之物落入不識貨者手中,或有才能之人未被賞識,甚至誤入歧途。
文學引用與擴展
近義與關聯表達
常與“明珠暗投”互換使用,近義詞包括“懷才不遇”“滄海遺珠”等,反義詞則為“棄暗投明”。
在財經領域,“暗投”被引申為隱名股東通過他人名義持股的行為(即“暗股”),需籤訂代持協議明确權責。此用法多見于非正式商業場景,需注意與傳統含義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典出處,可參考《史記》原文或權威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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