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ice grievance] 叫喊冤枉,申訴冤屈
擊鼓鳴冤
喊叫冤屈。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差拘》:“明知局詐,然已堕其阱中,雖欲鳴冤赴訴,床頭之積金已盡,家産已準算無餘,又安能徒手空弮而搏結隊之猛虎乎?”《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六回:“ 李壯 不顧衆人,便飛奔到縣裡去擊鼓鳴冤,説 夏作人 殺6*人。” 魯迅 《三閑集·在鐘樓上》:“隻有若幹已經‘正6*法’的人們,至今不聽見有人鳴冤或冤鬼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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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冤”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鳴”和“冤”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鳴”指“發出聲音;表達”,而“冤”指“冤屈、冤枉”,合指“通過發聲或行動申訴冤屈”。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司法文書,如《大明律》中“若軍民人等赴京鳴冤者,須依例受理”的記載,體現古代申訴制度。
在語言應用中,“鳴冤”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司法程式或社會事件報道,例如“當事人向監察機關鳴冤”的規範性表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其近義詞“申冤”“訴冤”多用于口語場景,而“鳴冤”更具法律文書色彩。
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該詞常與“擊鼓”“上書”等動詞搭配,構成“擊鼓鳴冤”“上書鳴冤”等四字格短語,反映傳統文化意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确将“暢通群衆鳴冤渠道”列為司法改革重點,賦予該詞新的時代内涵。
“鳴冤”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 $text{míng yuān}$,指通過聲訴或申訴的方式表達自身遭受的冤屈,常見于法律糾紛或社會不公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鳴冤”不僅是一個描述申訴行為的詞語,更承載了社會對公正的訴求。其曆史用例和現代延伸均體現了通過發聲争取權益的普遍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曆史案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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