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xpropriate;strip;rob of;snatch from;take away from]
(2) 盤剝掠奪
(3) 強制奪去;依法取消
剝奪選舉權
(1).盤剝,掠奪。 唐 陳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實緣官人貪暴,不奉國法;典吏遊容,因此侵漁。剝奪既深,人不堪命。” 茅盾 《林家鋪子》二:“他就覺得自己的一份生意至少是間接的被地主和高6*利6*貸者剝奪去了。”
(2).依照法律取消。 毛6*澤6*東 《關于正确處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問題》八:“對于明顯的反革命分子,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分子,事情好辦,剝奪他們的**就行了。”
(3).用強制的方法奪去。 柯靈 《香雪海·序二》:“‘四6*人6*幫’……割斷了她的喉管,剝奪了她最後呼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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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是一個動詞,指通過強制或法律手段取消、奪走某人原本擁有的權利、資格、財産等,也可用于抽象事物(如機會、自由)。其核心含義是“強行使其喪失”,通常帶有負面色彩。
法律領域
最常見于法律術語,如“剝奪政治權利”指依法取消罪犯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曆史上也存在“剝奪公民權”等制度,用于懲戒特定群體。
社會權利
可指社會不公導緻的權益喪失,例如:“貧困剝奪了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戰争剝奪了平民的安全感”。這類用法強調外界環境對基本人權的侵害。
心理學層面
有“情感剝奪”等專業術語,描述個體在成長過程中因缺乏關愛導緻的心理創傷。例如:“童年被剝奪親情的孩子易形成孤僻性格”。
抽象概念延伸
現代語境可擴展至時間、精力等非物質層面,如:“加班剝奪了員工的休息時間”“智能手機剝奪了人們的深度思考能力”。
例如:“法院剝奪了他的監護權”強調法律強制力,“暴雨剝奪了比賽機會”則是拟人化表達。使用時需注意語境是否適合該詞的強制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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