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見;會面。《後漢書·耿純傳》:“如欲面會,宜出傳舍。” 唐 錢起 《送費秀才歸衡州》詩:“不畏心期阻,惟愁面會賒。” 魯迅 《南腔北調集·看蕭和“看蕭的人們”記》:“還有面會新聞記者的約束,三點光景便又回到 孫夫人 的家裡來。”
"面會"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效力和社交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當事人雙方通過預先約定的方式實現面對面交流。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包含三個維度:
一、法律程式層面:特指司法機關在特定場所安排的探視活動,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持證件到看守所面會犯罪嫌疑人"。
二、商務禮儀範疇:用于描述正式場合的預約會晤,如《商務漢語詞典》中例舉"董事長将與投資方面會洽談并購細節"。
三、社交行為特征:強調非日常化的見面形式,《漢語大詞典》解釋為"區别于偶遇的預先商定式會面",常見于婚介行業術語"安排男女雙方進行初次面會"。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面"字甲骨文象形為頭顱輪廓,引申出"直接接觸"的語義特征;"會"字金文形态呈器蓋相合狀,承載"雙方配合"的互動屬性。二者合成的"面會"最早見于《大明律·刑律》"囚徒面會親族"的司法記載,印證其制度性會見的本質特征。
當代語用實踐中,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商務函電等正式文本,例如"遺囑執行人應安排繼承人與公證員面會"(《民法典繼承篇司法解釋》)。相較于近義詞"會見","面會"更強調程式規範性;區别于"約見",則突顯物理空間的在場性要求。
“面會”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面會”指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面對面會面,強調直接、親密的交流形式。該詞既可用于正式場合(如商務談判、重要會議),也可描述親友間的相聚。
如需更多例句或古籍引用,可參考《三國演義》《後漢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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