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用不正當的手法争奪。《荀子·儒效》:“比周,而譽俞少;鄙争,而名俞辱。”
“鄙争”是古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與古籍用例中推考。“鄙”在《說文解字》中解作“五酇為鄙”,本義為邊境小邑,後引申出粗俗、淺薄之意(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版);“争”指争執、争奪,《玉篇》注“競也”。二字連用可解作“因鄙俗之事而起争執”,如《鹽鐵論·利議》載“辯訟公門之下,讻讻不可勝聽,猶鄙争也”,此處特指市井細民的瑣碎争端。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版)中未單獨立目,但在《王力古漢語字典》(中華書局2000版)的“鄙”字詞族分析中,将其歸入“以鄙修飾動詞”的構詞模式,強調行為格調低下。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研究古代社會糾紛形态的學術論著,如錢穆《國史大綱》論秦漢鄉裡訴訟時曾引此詞喻指民間細故之争(來源:中華書局2011修訂版)。
“鄙争”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采用不正當的卑劣手段進行争鬥,強調行為方式的低級、下流且缺乏風度。
“鄙”在古漢語中還可表示邊遠地區(如“邊鄙”)或自謙(如“鄙人”),但在“鄙争”中特指粗俗、卑劣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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