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求財物。《南史·朱異傳》:“ 異 博解多藝,貪財冒賄,欺罔視聽,以伺候人主意。” 宋 洪邁 《夷堅甲志·陳大錄為犬》:“ 秀州 華亭縣 吏 陳生 者,為録事,冒賄稔惡。”
“冒賄”屬于較為罕見的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冒”與“賄”的語義疊加。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冒”指“不顧(危險、惡劣環境等)”,而“賄”指“用財物買通别人”。兩字組合後,“冒賄”可理解為明知違反法紀或道德規範,仍冒險接受或索取不正當財物,常見于描述古代官吏貪腐行為。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釋“冒”為“冡而前也”,強調逾越界限的冒險性;《周禮·天官》載“賄”本指財物,後引申為非法財物往來。該詞在《明史·職官志》等古籍中多用于譴責官吏“冒禁納賄”,即頂風違紀收受賄賂。
現代法律語境下,“冒賄”行為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要件,特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法評論》指出,該詞雖非現代法律術語,但能精準概括“明知違法仍實施賄賂行為”的主觀惡性特征。
“冒賄”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該詞的核心意義為貪求財物,尤其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如行賄、受賄)謀取利益。多數文獻(如網頁、、)均強調其與“貪財”的直接關聯,例如《南史·朱異傳》中記載的“貪財冒賄”,即描述官員利用職權斂財的行為。
現代語境中,“冒賄”多用于批判性表述,強調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部分解釋(如網頁)将“冒”理解為“冒險”,但結合古代文獻和權威詞典,更主流釋義仍側重“貪求財物”,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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