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避免觸犯刑法。 漢 趙晔 《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今寡人将助天威,吾不欲匹夫之小勇也。吾欲士卒進則思賞,退則避刑。”
避刑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避”與“刑”構成,指通過主動行為規避刑罰或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避”意為躲避、回避,“刑”指刑法或刑罰,合稱後既包含物理層面的逃避行為,也包含法律意義上的責任規避。
從法律内涵看,該詞常見于古代法典與現代法學讨論中。例如《唐律疏議》規定“知有罪而藏匿,避刑逃竄者加等”,強調對逃避刑罰者的加重處罰。現代法學研究則将其定義為“行為人通過轉移財産、銷毀證據等方式妨礙司法公正”。
該詞的用例可追溯至先秦文獻,《韓非子·有度》載:“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避刑而戮。”此處指臣子通過非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當代語用中多用于司法報道,如“犯罪嫌疑人試圖避刑出境被海關攔截”。
權威文獻來源包括:
“避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内容詳細解釋:
“避刑”指避免觸犯刑法,強調通過主動行為規避可能觸犯法律的行為,以逃避刑罰的制裁。這一概念既適用于個人對法律風險的防範,也可用于軍事或社會管理策略。
“避刑”反映了對法律威懾力的認可。如《刑法》通過規定犯罪後果,促使人們主動約束行為,這與現代法律“預防犯罪”的理念相通。此外,它也隱含了對“賞罰分明”管理策略的認同,如軍事或組織管理中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需注意,“避刑”與“守法”存在差異:前者側重消極規避懲罰,後者強調積極遵守規範。在當代法治教育中,更倡導培養公民主動守法的意識,而非僅因恐懼刑罰而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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