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賣官位。《韓非子·飾邪》:“羣臣賣官於上,取賞於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羣臣。”《後漢書·靈帝紀》:“初開 西邸 賣官,自 關内侯 、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新五代史·閩世家·王昶》:“又遣醫人 陳究 以空名堂牒賣官。” 清 查慎行 《門神詩戲同實君恺功作》之一:“國門他日曾懸價,駔儈何人敢賣官?”
“賣官”是一個曆史悠久的政治腐敗現象,指通過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手段非法出售官職的行為。以下是該詞的綜合解釋:
“賣官”即出賣官職,指當權者利用職權将官位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通常以收取金錢為條件授予他人官職。這種行為違背官員選拔的公正原則,屬于典型的權力尋租。
起源與發展
典型時期
運作方式
社會危害
該現象催生了“賣官鬻爵”“捐官納爵”等成語,成為批判吏治腐敗的典型符號。唐代詩人白居易《賣炭翁》中“半匹紅紗一丈绫,系向牛頭充炭直”即暗諷此類權錢交易。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制度分析,可參考《漢書·食貨志》《舊唐書·職官志》等文獻,或查閱、9、10的學術研究。
賣官是指以金錢或其他私利為條件,用不當手段換取官職的行為。在曆史上,賣官是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通常會導緻社會秩序的混亂和政治體制的崩潰。
賣官的拆分部首是⺈和宀,其中⺈是“刀”字的變體,表示“刃”;宀表示“宇”。
賣官的總筆畫數為11畫。
“賣官”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左傳·隱公十二年》中。它原本指的是封建時代中以賄賂等手段買賣官職的行為。
繁體字“賣官”
在古時候,賣官的寫法可以是“僩”、“賣官”、“賣府”等。
他以巨額賄賂賣官,損害了公正選拔官員的原則。
官位、清官、貪官、官吏、任官等
變相受賄、************、權錢交易等
廉潔、清廉、公正、正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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