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財求官。《韓非子·八奸》:“故財利多者買官以為貴,有左右之交者請謁以成重。” 漢 桓寬 《鹽鐵論·輕重》:“大夫君運籌策建國用,籠天下鹽鐵諸利,以排富商大賈,買官贖罪,損有餘,補不足,以齊黎民。” 明 陸楫 《蒹葭堂雜著摘抄》:“囊帛櫃金,居則連屋,水則連舟,陸則連車,以買官則連爵,以買田則連阡,以買居則大廈連雲。”
買官(mǎi guān)指通過支付錢財或其他利益換取官職的行為,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中的一種腐敗現象。以下是權威解釋及曆史背景:
核心定義
《漢語大詞典》界定為“以錢財賄賂取得官職”,強調其權錢交易的本質。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用錢財買取官職”,突出“購買”屬性。
曆史制度關聯
負面後果
買官導緻官員素質下降、吏治腐敗,如東漢末年“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别居”的亂象(《抱樸子·審舉》)。
曆代法律制裁
《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受賄賣官者“坐贓論加二等”,《大清律例》對買賣雙方均處杖刑乃至流放。
權威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引自《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清史稿》(中華書局)、《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等學術工具書及史料,釋義嚴謹,符合漢語研究規範。
“買官”是一個曆史悠久的詞彙,指通過錢財或其他利益交換獲取官職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買官”指以財物賄賂或直接支付錢財來換取官職,屬于古代官場腐敗的典型現象。例如《韓非子》提到“財利多者買官以為貴”,說明這種行為在戰國時期已存在。
“捐官”是買官的委婉說法,兩者本質相同,但“捐官”帶有合法化色彩(如清朝官方認可的捐納制度)。
以上信息綜合了古代文獻和制度史,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韓非子》《鹽鐵論》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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