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貪贓枉法。 明 張居正 《請申舊章饬學政以振興人才疏》:“既無卓行實學,以壓服多士之心,則務為虛譚賈譽,賣法養交。”《金6*瓶6*梅詞話》第十回:“你那知縣,也不待做官,何故這等任情賣法。” 清 昭槤 《嘯亭續錄·曉屏相公》:“汝部中皆賣法之人,何面目入此堂也。”
(2).謂耍花樣,取巧。《西遊記》第五二回:“ 行者 道:‘忒賣法!忒賣法!纔自若嚷遲了些兒,你敢就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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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法”是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分類詞典》的權威記錄,該詞存在以下兩種釋義體系:
一、法律行為層面
指司法人員故意違背法律原則,通過受賄或徇私的方式破壞司法公正。該義項源自元代《通制條格》中“諸官員賣法取受,依例斷罪”的記載,特指官吏利用職權進行非法交易,屬貶義用法。現代漢語中常見于對貪腐行為的批判性表述,如“嚴禁執法人員賣法謀私”。
二、商業行為層面
指商品銷售的具體策略或經營方法,屬中性詞彙。《市場營銷術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基于市場規律制定的商品流通手段”,例如“新型賣法通過場景化陳列提升轉化率”。此用法常見于商業管理領域,強調銷售技巧與市場規律的結合。
該詞在不同曆史階段呈現語義遷移特征:古漢語側重司法腐敗的負面指涉,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衍生出商業策略的現代義項。兩種釋義均收錄于《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印證了其作為多義詞的語言地位。
“賣法”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mài fǎ,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指利用職權或法律漏洞進行不公正的行為,通常涉及受賄或濫用權力。例如,明代張居正在奏疏中提到官員“賣法養交”,即批評官員通過不正當手段維護私交關系。清代文獻《金瓶梅詞話》也提及“任情賣法”,描述官員濫用法律的現象。
指用欺騙或投機取巧的方式達到目的。例如《西遊記》第五十二回中,孫悟空用“忒賣法”指責妖怪使用詭計逃脫。日常生活中也可用于調侃對方“耍花招”,如:“老闆,您這青菜如何賣法?”(此處“賣法”指商品的計價方式或銷售技巧)。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文獻出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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