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因有親戚關系而不施及其身。《魏書·世祖紀下》:“功者賞不遺賊,罪者刑不避親,雖寵愛之,終不虧法。”《隋書·房彥謙傳》:“未有罰則避親,賞則遺賤者也。”
(2). 唐 宋 以後封建社會的考試授官制度,因避嫌疑,凡有親屬關系者不能同地做官,如果已在同地則職位較低者改官他地。 唐 孫逖 《授張博濟戶部員外郎制》:“時宰避親,良才久滞。” 宋 曾鞏 《亳州謝到任表》:“身方督作,匪懈於服勞;法有避親,遽蒙於易地。”《金史·選舉志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清史稿·選舉志四》:“此則舉不避親,其破除成例又如此。”
(3).指因避親戚關系的嫌疑而不參與其事。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三:“我 盛清明 内不避親,外不避仇,好就說好,不好歸不好。”
避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制度性含義的複合詞,指在特定情境下回避親屬關系的行為,常見于古代職官制度與現代法律規範中。其核心意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古代職官回避制度
根據《後漢書·蔡邕傳》記載,漢代已形成“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的“三互法”,即官員需回避本籍及親屬任職地,以防止親屬幹政。唐代《唐六典》進一步規定,官員不得在本籍三百裡内任職,親屬間需回避上下級關系。
現代法律術語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明确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此條款延續了“避親”原則,确保公職公正性。
日常語用延伸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避親”定義為“避免與親屬産生利益關聯”,如企業招标時要求關聯方回避。這種用法在商業、學術評審等領域廣泛應用,體現程式正義原則。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曆史制度詞彙,其演變過程反映了中國社會治理中“公義優先于私情”的文化傳統。
“避親”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多層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指避免與親人接觸或主動避開親屬關系。
在封建社會中,“避親”特指一種回避親屬關系的制度:
當代使用中,“避親”也可指因避嫌而不參與涉及親屬的事務。例如周立波在《山鄉巨變》中寫道:“内不避親,外不避仇”,強調公正态度。
“避親”的核心是回避親屬關系,但其具體内涵隨時代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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