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非經獲準不得制造的物品。
管制的物品。多指禁止輸入的物品。
禁制品指法律、法規或國際公約明令禁止生産、銷售、運輸、攜帶或持有的物品。其核心特征在于其流通或使用受到強制性法律限制,通常因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社會道德、生态環境或人身健康。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社會實踐,禁制品主要包含以下類别:
危害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類
包括毒品及制毒原料(如海洛因、冰毒)、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等。此類物品的非法流通直接威脅社會安全,相關禁令見于《刑法》《禁毒法》《槍支管理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例如,公安部定期發布的《禁止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通告》明确具體禁制範圍。
破壞生态環境與生物資源類
涵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鱗片)、珍稀木材(如未經許可的紅木)、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獵捕工具等。其管制依據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及中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海關總署與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産品名錄》即具體執行标準之一。
侵犯知識産權與違禁出版物類
主要指盜版書籍、音像制品、假冒注冊商标商品,以及含有煽動分裂國家、宣揚邪教、暴力恐怖、淫穢色情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相關法律依據包括《著作權法》《商标法》及《出版管理條例》。國家版權局與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專項行動公告常對此類禁制品進行界定。
特殊管制物品類
如僞造的貨币、有價證券;未經批準的無線電竊聽器材、間諜器材;部分可能用于非法目的的藥品(如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根據特定時期政策臨時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如特定電子垃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商務部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藥品管理法》《對外貿易法》出台具體禁制清單。
權威參考來源:
“禁制品”指受法律或行政規定嚴格管控的物品,需經特别許可才能制造、輸入或使用。以下是綜合解釋:
核心定義 指非經官方批準不得隨意制造或流通的物品,常見于進出口管制或特殊行業監管領域。例如:軍用設備、麻醉藥品等需國家審批才能生産。
管控範圍
法律關聯 涉及國際貿易法中的“戰時禁制品”概念,交戰國可扣押中立國運輸的此類物資,體現了國際法對特定物資的管控要求。
英文對照 譯作"banned products"或"articles prohibited from manufacture",常見于海關申報文件。
需注意:具體禁制品清單因國家/時期而異,實際應用中需參照最新法規。可通過商務部或海關總署官網查詢現行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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