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任命的外官赴任前在京借的高6*利6*貸,用于置辦行裝等。《舊唐書·武宗紀》:“又赴選官人多京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醒世姻緣傳》第一回:“ 晁秀才 選了這等美缺,那些放京債的人每日不離門纏擾。” 清 趙翼 《陔馀叢考·放債起利加二加三加四并京債》:“至近代京債之例:富人挾貲往京師,遇月選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遠近,缺之豐嗇,或七八十兩作百兩,謂之扣頭,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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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債是漢語曆史詞彙,特指古代官員赴任前在京城借取的高利貸。其核心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京債”由“京”(國都)與“債”(債務)複合而成,專指新任或候補官員為籌措赴任盤纏、行賄費用等,在京城向富商、錢莊借取的高利貸。此類債務利息極高,官員到任後常通過貪污、盤剝百姓償還,成為古代吏治腐敗的典型現象。
明代至清代中期,京債現象尤為猖獗。據《明史·食貨志》載,新科進士或外放官員因俸祿微薄且需支付“炭敬”“冰敬”等官場禮節費用,被迫借貸。債主多系權貴背景,甚至與吏部勾結,形成利益鍊條。官員到任後為還債橫征暴斂,導緻民怨沸騰。清代思想家顧炎武在《日知錄》中痛斥:“京債之累,甚于寇盜。”
“京債”後被引申為預支未來資源以解決眼前困境的高風險行為,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他這趟進京,竟是來舉京債的”即用此喻義。
權威參考來源:
“京債”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特指新任命的外地官員或候選官吏在京城借債,用于置辦行裝、籌措赴任費用等。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京債是京城高利貸者針對特定官員群體發放的債務,主要針對赴任前需置辦行裝、打點官場的新任或候選官員。這類借貸因利息極高,被稱為“官吏債”或“官債”。
曆代政府試圖遏制京債,如明代發放“道裡費”、清代預借養廉銀,但均未奏效。法律雖規定利息上限(如《大明律》要求“月利不超三分”),但執行困難。
京債是古代官僚體系下的畸形産物,反映了俸祿制度缺陷和官場腐敗,其高利貸性質對社會經濟與吏治造成深遠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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