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olice whistle]∶警察報警哨子
(2) [siren]∶用于發警報的汽笛
(1).發警報的汽笛。 老舍 《蛻》第五:“緊急警報!隻有這幾個警笛像是消息很靈通,開着玩笑似的給大家以死亡破滅的警告。”
(2).警察報告發生緊急情況的哨子。 洪深 《趙閻王》第一節第一幕:“隻聽得那屋外也是萬聲齊起,人語嘈雜,腳步往來,并那警笛經人緊連吹着,一遞一聲,噓噓地叫。” 茅盾 《路》八:“接着是警笛的連續的尖音。驚動了亂跑着的行路人被警察抓住。”
警笛是現代漢語中由“警”與“笛”構成的合成詞,指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及特殊勤務車輛安裝的警報發聲裝置。該詞讀作jǐng dí,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定義為“發出報警信號的哨子或電發音器”。
從結構構成看,“警”取“警戒、警示”之義,“笛”指通過氣流振動發聲的管狀器具,組合後特指具有警示功能的專用鳴響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警笛屬于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的合法警示工具,需在搶險、抓捕、疏導交通等特定場景中使用。
在功能分類上,警笛聲可分為兩類:一是連續長鳴的“警報聲”,用于突發公共事件;二是間隔短鳴的“警示聲”,常見于交通疏導。據《中國警察史》記載,中國自1930年代起在警務車輛配備手搖式警笛,1980年代逐步升級為電子蜂鳴器。
使用規範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非授權單位或個人擅自使用警笛裝置将構成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收繳并處罰款。
“警笛”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警笛”既指實體工具(哨子、汽笛),也象征緊急狀态。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常見于公共安全、文學描寫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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