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代所建前朝的社稷。意在引為鑒戒,故稱。 漢 班固 《白6*虎通·社稷》:“王者諸侯必有誡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為善者得之,為惡者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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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社”屬于漢語詞彙中的生僻組合詞,目前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根據漢字構詞法分析:“誡”指勸告、警告,如《說文解字》釋“敕也”,《玉篇》注“命也,告也”;“社”本義為土地神,《禮記·祭法》載“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後衍生為祭祀組織或社會團體。
從曆史文獻角度推測,“誡社”可能指古代具有勸誡功能的社會組織。如《宋史·禮志》記載民間結社活動時提到“勸善規過之約”,《明會典》中載有“鄉約”制度,均涉及通過集體規約實現道德教化。此類組織或與“誡社”概念存在關聯,但因缺乏直接文獻佐證,其具體定義尚待考據。
建議參考以下權威文獻延伸研究:
“誡社”是一個古代政治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後代政權為前朝建立的社稷象征,旨在警示當權者以史為鑒。具體解釋如下:
文獻記載:東漢班固在《白虎通·社稷》中明确提到:“王者諸侯必有誡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為善者得之,為惡者失之。”
——這裡指出,誡社是政權更疊後用于昭示國家興亡規律的制度。
政治意義:
建議通過《白虎通·社稷》原文或權威辭書進一步了解其曆史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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