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送發配。《清會典·刑部·尚書侍郎職掌四》:“若外省人犯咨解到部,後始告留養者,取具該犯确供,一面解配,一面行查。”
“解配”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暫未收錄為獨立詞條,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及古漢語語素進行推測分析。以下為基于漢語語素與權威辭書的解析:
“解”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
“配”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解配”的合成邏輯
按動賓結構解析,“解”表動作,“配”表對象,整體意為解除配對/分配關系,或拆分原有組合。
來源:漢語構詞法通則(黃伯榮《現代漢語》)
雖未成固定詞條,但古漢語中存在類似表達:
→ 此處“解配”指解除軍籍分配,遣返原籍。
來源:《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玺)
在特定領域或有引申用法:
注:以上為語境推測,需依具體文本确認。
如需精準釋義,可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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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配”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解配指将犯人押送至指定地點發配服役的過程,即“解送發配”。該詞由“解”(押送)和“配”(發配)兩個動作組成,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文書。
在清代司法中,解配需遵循嚴格程式。例如《清會典》規定,若外省犯人押解到刑部後才申請留養,需先取得供詞,一面繼續解送發配,一面核查情況。明代方孝孺詩句“直解配顔闵”則用此詞表達對品格的比拟。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見,主要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古裝劇台詞。其近義詞包括“流放”“充軍”,但“解配”更強調押送與發配的雙重動作。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5、10的擴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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