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兵。《戰國策·齊策四》:“ 昭陽 以為然,解軍而去。”
解送人犯的軍士。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兵部·解軍》:“解軍一役,以本圖裡長充長解,先為娶妻,備貲裝,事之如嚴父,防之如大敵。”《楊家府演義·焦贊夜殺謝金吾》:“言罷, 王欽差 解軍四十餘人來趲 大郎 等起行。 六郎 先選 焦贊 與解軍起身去,乃辭别 令婆 ,望 汝州 而行。”
“解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語境理解。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的釋義,該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軍隊停止戰鬥狀态,卸除武器裝備。
例證:
《後漢書·耿弇傳》載“弇乃解軍休士”,意為耿弇命令軍隊解除戰備狀态休整士卒 。此義項強調從作戰狀态轉為非武裝狀态。
指戰争結束後解散軍隊,使士兵歸鄉。
例證:
《宋史·兵志》記“诏解軍放散”,即朝廷下诏遣散軍隊 。此用法側重軍隊編制的解散與兵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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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軍”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撤兵或解散軍隊,常用于描述戰争結束後軍隊撤離或解除武裝的行為。該詞由“解”(解散、解除)和“軍”(軍隊)組成,強調終止軍事行動的狀态。
撤兵
曆史文獻中多用于軍事語境。例如:
解送人犯的軍士
在明代司法制度中,“解軍”也指押送犯人的士兵。例如:
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戰國策》或明代司法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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