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舉;提出。 郭沫若 《曆史人物·屈原研究》:“我們且把他所稱道的‘前王’和‘前聖’索性開一個清單在下面吧……以上一共揭舉了十六項,還有些次一等的賢人我沒有舉出。” 王西彥 《夜宴》五:“接任後第一次向學生訓話,他就用慷慨激昂的語調揭舉了三章約法。”
“揭舉”是由“揭”與“舉”組合而成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向揭露并公開某種行為或事實。從漢語構詞法分析,“揭”本義為掀開遮蔽物,引申為暴露真相,如《說文解字》釋“揭”為“高舉也”,後衍生出揭露隱情之意;“舉”則強調主動提出或發起動作,如《論語》中“舉直錯諸枉”含公開選拔之意。兩字組合後,詞義疊加形成“公開揭露并檢舉”的行為指向。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正式語境,例如:“公民可通過法律程式揭舉貪污行為”(《法治社會公民權利手冊》)。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與《漢語大詞典》中均未單列“揭舉”詞條,其使用多見于特定領域文本或公文寫作中,屬于語境依賴較強的合成詞。在語義辨析上,其與“檢舉”“舉報”存在交叉,但更側重“揭露”與“公開化”的雙重動作。
關于“揭舉”的詳細解釋,綜合不同來源分析如下:
一、核心含義 根據權威詞典解釋和文學案例,「揭舉」主要指列舉或提出,常用于表達對事物、觀點的系統性陳述。例如郭沫若在《屈原研究》中通過揭舉十六項内容分析曆史人物,王西彥在《夜宴》中用此詞描述公開提出約法。
二、字義溯源
三、語境差異 部分非權威來源提到該詞有“揭發他人過錯”的含義,可能與《左傳》的古漢語用法相關,但在現代漢語中較少見。需注意語境區别:
四、使用建議 寫作時若需表達“系統性提出觀點”,可優先采用“列舉;提出”的釋義;若涉及揭發隱私的語境,建議改用“揭發”“揭露”等更明确的詞彙以避免歧義。
(注:如需進一步驗證古籍中的特殊用法,建議查閱《左傳》原文或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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