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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命的意思、戒命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戒命的解釋

禁止某些行為的命令。 許地山 《商人婦》:“各種樹木因為他們犯了阿拉底戒命,都不敢借,惜有無花果樹……借些葉子給他們。”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戒命”一詞在漢語中屬于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禁令、法令或告誡的命令,側重于通過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或嚴肅的告誡來規範行為、防止過失。具體釋義如下:

  1. 本義:禁令、法令

    • 指由權威(如君主、朝廷或尊長)發布的、必須遵守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命令。其作用在于明确界限,約束行為,防止僭越或錯誤。
    • 古籍例證:
      • 《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衆,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罰懲非死,人極于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此段雖未直接出現“戒命”二字,但通篇論述刑罰法令的制定與執行,體現了“戒命”作為法令約束的含義背景。
      • 《左傳·襄公十四年》:“衛侯在郲,臧纥如齊唁衛侯。衛侯與之言,虐。退而告其人曰:‘衛侯其不得入矣!其言糞土也,亡而不變,何以複國?’子展、子鮮聞之,見臧纥,與之言,道。臧孫說,謂其人曰:‘衛君必入。夫二子者,或輓之,或推之,欲無入,得乎?’” 其中雖未直接使用“戒命”,但上下文涉及國君言行與臣子對其能否複國的判斷,體現了對統治者行為是否符合“戒命”(禮法規範)的潛在要求。
  2. 引申義:告誡、訓誡

    • 由“禁令”引申,指帶有告誡、訓導性質的命令或言辭,目的是使人警惕、避免犯錯。
    • 古籍例證:
      • 《國語·周語上》:“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興賜晉文公命…晉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贊之,三命而後即冕服。既畢,賓、飨、贈、餞如公命侯伯之禮,而加之以宴好。内史興歸,以告王曰:‘晉,不可不善也。其君必霸…’王曰:‘…其戒之矣!’” 此處周襄王通過内史興傳達對晉文公的肯定和期許,最後的“其戒之矣”即是一種告誡性質的命令,可視為“戒命”的具體體現。
      • 《漢書·王莽傳中》:“深惟漢氏三七之阸,赤德氣盡,思索廣求所以輔劉延期之術,靡所不用…故著《易》曰:‘終日乾乾,夕惕若厲。’《詩》雲:‘溫溫恭人,如集于木。惴惴小心,如臨于谷。’戰戰兢兢,日慎一日。” 王莽引經據典,其言論本身即帶有強烈的自我告誡和警示臣民的意味,符合“戒命”的告誡内涵。

“戒命”在古漢語中,主要指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禁令或法令,同時也包含告誡、訓誡的命令含義。它體現了上位者對下位者行為的規範與警示要求,是古代禮法制度和等級秩序的體現。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非常罕用,主要見于古籍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戒命”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1.基本含義

2.使用場景

3.與“誡命”的區分

4.常見混淆與注意點

5.例句參考


“戒命”主要用于表達禁止性命令,需與“誡命”的告誡性含義區分。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商人婦》等作品或宗教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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