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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基本法(jī běn fǎ)在漢語中泛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法律規範。
詞義核心:調整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法律,是其他立法的依據來源。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基本法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其法律特性包括:
作為特别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文件,規定香港、澳門的政治體制、居民權利、經濟制度等根本事項,具有高于本地其他法律的效力。
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否則無效(《香港基本法》第11條)。
定義“基本法”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根本法律”。
明确其制定目的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
強調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
比較維度 | 基本法 | 普通法律 |
---|---|---|
效力層級 | 憲法性法律,高于普通法律 | 由立法機關制定,效力次之 |
制定主體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全國人大或地方立法機關 |
修改程式 | 需經全國人大嚴格審議(如香港基本法第159條) | 常規立法程式 |
注:以上法律條文及文獻來源均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及國務院白皮書公開文本。
“基本法”是指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性法律,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基本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最高法律形式,通常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例如,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基本法被稱為該地區的“小憲法”,而德國憲法直接以“基本法”命名。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屬于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但高于一般法律,是其他立法的依據。
德國的國家憲法正式名稱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體現了該術語在不同國家的應用差異。
提示:如需了解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具體條文,可參考全國人大公布的官方文件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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