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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指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性法律,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基本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最高法律形式,通常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例如,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基本法被稱為該地區的“小憲法”,而德國憲法直接以“基本法”命名。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屬于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但高于一般法律,是其他立法的依據。
德國的國家憲法正式名稱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體現了該術語在不同國家的應用差異。
提示:如需了解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具體條文,可參考全國人大公布的官方文件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基本法》是指一部對于某一地區基本法律、法規或行為準則的統稱。
《基本法》的拆分部首為“田”和“目”,共6個筆畫。
《基本法》一詞最早來自英語的“constitution”。1949年************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國情和實際需要,逐漸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于1982年通過了《************共和國憲法》。隨後,在香港回歸祖國之際,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基本法,用以規範香港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事務。
《基本法》的繁體字為「基本法」。
在古代漢字中,往往會采用繁簡結合的方式寫作。基本法在古時候的寫法會根據不同的時期和地區有所不同,但總體可以看出基本法的形狀特征。
1. 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
2. 這項決定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組詞:基本原則、基本條款、基本準則
近義詞:根本法、基礎法
反義詞:特例法、臨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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