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一個國家内從事武裝鬥争,控制部分地區,并得到外國承認的集團。交戰團體享有與交戰國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郭孝成 《雲南光複記》:“竊查目前各國情狀,對於各省義軍,雖已認為交戰團體,暫守中立,并未認為完全政府,列為國際團體。”
交戰團體是國際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在一國境内發生武裝沖突時,被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正式承認具備交戰資格的叛亂團體或政治實體。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地位認定
根據《奧本海國際法》定義,交戰團體需滿足三個條件:控制部分領土、建立有效行政管理體系、遵守戰争法規。這種承認意味着該團體在沖突中享有與主權國家類似的權利,例如參與停戰談判。
權利義務範圍
被承認的交戰團體需承擔國際人道法義務,包括保護戰俘和平民(參照《日内瓦公約》第三條)。同時可獲得外國中立地位,禁止其他國家向沖突方提供軍事援助(《海牙公約》第五條款)。
與叛亂團體的區别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指出,交戰團體的承認需通過明示聲明,而叛亂團體僅屬事實存在。前者享有完全戰争權,後者僅承擔有限人道義務(ICRC《武裝沖突法評注》)。
該概念在當代多應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合法性判定,例如聯合國安理會第2165號決議對叙利亞沖突各方的約束力援引即基于此原則。
“交戰團體”是國際法中的特定術語,指在一國内戰或武裝沖突中,控制部分地區并得到外國或本國合法政府承認的軍事或政治團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交戰團體通常出現在一國發生内戰或大規模武裝沖突時,需滿足以下條件:
交戰團體并非主權國家,其權利僅限于戰争相關事務(如戰俘待遇),無權締結國際條約或派遣外交使節(、6)。
例如,中國辛亥革命期間,雲南起義軍曾被部分國家視為交戰團體(引用《雲南光複記》)。
當代國際法更傾向于通過“武裝沖突法”規範類似實體,但“交戰團體”仍用于描述未被完全承認為政府的非國家武裝力量(綜合、3、5)。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查閱國際法相關文獻或具體國家的沖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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