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符合常例的變通條例。 晉 杜預 《春秋經傳集解序》:“推變例以正褒貶,簡二傳而去異端,蓋 丘明 之志也。”《宋史·楊億傳》:“三年,詔為翰林學士,又同修國史,凡變例多出 億 手。”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導論補注一:“文序或由右而左,或先下後上者乃是變例,然均有一定的規律,并不淩亂。”
"變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結構的詞彙,由"變"和"例"兩個語素構成。從構詞法分析,"變"作為動詞性語素,本義指改變、變化(《說文解字》釋為"更也"),"例"為名詞性語素,指規則、慣例(《玉篇》釋為"類例")。二者結合構成偏正式複合詞,字面含義指"變化的特例",其核心語義特征包含三層:
一、本質屬性 作為常規規則的補充形式存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為"對常規的例外規定"。其典型用法見于規範性文本,如《中國民法典》第498條中的"格式條款解釋變例",即指合同條款解釋時突破常規的特殊處理原則。
二、語用特征 在語言學範疇具備雙重功能:既表示對既定規則的突破(如王力《漢語史稿》所述語音演變中的例外現象),也指代特殊語境下的靈活運用。清代訓诂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論及:"凡變例者,皆因文勢而設。"
三、發展演變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科舉制度中的"經義變例",指突破固定程式的文章寫法(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二)。現代語義擴展至數學領域,如組合數學中的"排列組合變例模型",指在特定約束條件下的特殊排列方式。
參考來源:
“變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不符合常例的變通條例”,指在常規或既定規則之外的特殊情況或靈活處理方式。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變例強調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既承認常規的普遍性,又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突破常規。其存在體現了規則適應實際需求的動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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