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辦。《三國志·魏志·高柔傳》:“又 達 等數以憎愛擅作威福,宜檢治之。”《北齊書·儒林傳序》:“幸朝章寬簡,政網疏闊……縱有遊惰,亦不檢治,皆由上非所好之所緻也。”
"檢治"是由"檢"與"治"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維度。從字源考據,"檢"字最早見于《說文解字》,其篆文形态作"",本義指封存文書時加蓋的封泥印信,後引申出約束、核查之意;"治"字從水從台,原指水利工程的疏導,後擴展為管理、整頓等義項。
在《漢語大詞典》中,"檢治"被定義為:①約束治理,特指通過制度規範進行管理;②審查處理,多用于司法領域指案件審理。該詞在曆代典籍中的使用可見于《新唐書·刑法志》"凡獄訟檢治,必依律令",此處指司法審查程式。
現代漢語中該詞的語義聚焦于系統性管理層面,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為"通過檢查進行整治",強調監督與改善相結合的治理模式。在行政管理領域,常指通過制度性檢查實現規範化管理的行為過程。
“檢治”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ǎn zhì,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檢治”兼具“檢查治理”的廣泛意義和“查辦”的特定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其權威解釋可參考《漢典》及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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