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鑒證”。猶見證。 郭沫若 《歸去來·由日本回來了》:“我在心中高呼千萬遍古今中外的志士仁人之名以為鑒證,金石可泐,此志不渝。”
"鑒證"是現代漢語中兼具法律效力和學術嚴謹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維度:
第一,審查驗證的實質過程。該詞由"鑒"(審察)與"證"(确認)構成,指通過專業技術手段對文書、物品等進行真實性核驗,例如司法機構對合同簽名的筆迹鑒定。在考古領域,專家通過碳14檢測對文物年代實施科學鑒證,這類實踐常見于《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用例說明。
第二,權威确認的結果形态。經專業機構鑒證的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如公證處對遺囑的鑒證過程需遵循《公證程式規則》,此類法定程式在《法律術語詞典》中有明确記載。中國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的實務案例顯示,文書鑒證差錯率需控制在0.05%以下,體現該行為的精确性要求。
該詞在語用中常與"司法""公證""文物"等專業領域詞彙搭配使用,《辭海》第七版特别強調其"程式法定性"與"結論客觀性"的雙重屬性。需要說明的是,鑒證與"鑒定"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側重過程性審查,後者偏重結論性判斷,這一區分在《漢英法律詞典》的術語對照表中得到系統闡釋。
“鑒證”是一個多領域專業術語,其含義和應用場景較為廣泛,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與專業術語
指由專業人員(如注冊會計師、鑒定專家等)對特定對象進行鑒别、評估并出具證明的過程,目的是增強第三方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度。例如,財務報表審計、勞動合同合法性審查等均屬于鑒證業務。
一般語義
在文學或日常語境中,可表示“見證”或“證明”,如郭沫若在《歸去來》中提到的“金石可泐,此志不渝”即用“鑒證”表達對志向的見證。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文學及多行業場景的解釋,如需更詳細案例或法規依據,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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