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枚舉。一一列舉。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 陳千秋 雖死, 孫文 、 林奎 尚在; 唐才常 雖死, 張之洞 尚在;保國會之微言,不箸竹帛,而入會諸公尚在;其足以證明 長素 之有志革命者,不可件舉。”
根據漢語詞典的權威釋義,“件舉”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并非規範詞彙,可能為“檢舉”的誤寫。以下為“檢舉”的詳細釋義及學術引用:
指公民或組織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
權威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檢舉”定義為“向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揭發違法、犯罪行為”。
《漢語大詞典》補充說明其包含“舉報、揭露”之義,強調行為的主動性與社會監督屬性。
在司法體系中特指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提供犯罪線索的程式性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進行檢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檢舉材料需符合“事實基本清楚,線索具體可查”的标準。
古代文獻中“檢舉”兼具審查舉薦與糾察揭發雙重含義:
若您所指确為“件舉”,建議進一步核查具體語境或文獻出處;若屬“檢舉”的筆誤,則上述釋義可作權威參考。學術研究中需注意古今語義差異及法律術語的精确性。
參考文獻來源:
“件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逐一列舉”,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件舉”指将事物逐一分列、詳細枚舉,強調有條理地一一陳述。該詞由“件”(表個體單位)和“舉”(表提出)組合而成,字面可理解為“按個體單位提出”。
用法與例句
常見誤用辨析
需注意與“舉一反三”等短語區分。例如“通過事件舉一反三”中的“件”指“事件”,與“件舉”的“逐一列舉”含義無關。
權威來源支持
漢典明确将“件舉”解釋為“枚舉,一一分開列舉”,并指出“件”字本義為分解、分列,進一步佐證其詞義。
提示: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如法律條文分析)。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章炳麟相關著作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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