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utor;curator;guardian] 負有監護責任的人
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産負有監護責任的人。 蕭乾 《夢之谷》二六:“因為履曆表上他是我的監護人,我病了,他們自然得把他找來呀!”《************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的特定主體。以下為詳細解析:
法律屬性
監護制度旨在通過監督保護機制,彌補被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缺陷。
對象範圍
包括兩類人群:
法定監護人
依法律規定直接産生,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由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按順序擔任。
指定監護人
由法院或相關組織指定,適用于法定監護人争議或缺失的情形。
遺囑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委托監護人
監護人可将部分職責委托他人,但需承擔監督責任。
類别 | 具體内容 |
---|---|
人身保護 | 保障生命健康權、姓名權等,提供安全生活環境,關注心理健康。 |
財産管理 | 代理管理財産,僅限于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必要處分(如教育、醫療支出)。 |
民事代理 | 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及訴訟活動。 |
教育照顧 | 承擔教育義務,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
監護人與“撫養權”“探望權”不同,後者主要涉及離婚後子女的生活安排,而監護權不因父母婚姻狀态改變而消失。監護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确保其正常參與社會活動。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一詞是指負責照顧、保護他人的人。監護人代表、照料他人的權力和責任,通常用于法律、社會和家庭關系中。
《監護人》這個詞可以拆分為"⻏"(丨+丶)和"⺮"(丷+丨+一),其中"⻏"是部首“目”的簡化形式,表示與目相關的字,"⺮"是部首“竹”的簡化形式,表示與竹相關的字。拆分筆畫後,"⻏"部為3畫,"⺮"部為5畫。
《監護人》一詞來源于漢語詞彙,起初用于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指負責照顧無法自理的重病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成年人。隨着社會發展,監護人的角色也擴展到了其他領域,如財産管理、法律代理等。
《監護人》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監護人」。
在古代漢字中,監護人并未作為一個獨立的詞出現,因此沒有特定的古代漢字寫法。
1. 他被指定為奶奶的監護人,負責照顧她的日常生活。
2.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
監護制度、監護權限、監護責任、監護協議
保護人、看護人、照料人
受監護人、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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