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犯人在監獄中死亡。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招狀》:“監禁死者,稱監故。”《清史稿·刑法志二》:“梟首,則強盜居多。戮屍,所以待惡逆及強盜應梟諸犯之監故者。”
監故是一個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漢語複合詞,主要包含兩重含義:
一、指監獄中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該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如《唐律疏議》卷二十九記載:"諸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者,杖六十;以故緻死者,徒一年。即減竊囚食者,笞五十;以故緻死者,絞。"此條款中"以故緻死"即包含監故情形,反映古代對獄政管理的規範要求。
二、特指官吏在監察過程中的失職行為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卷三十二載:"如監故不行舉發,事發一體連坐",此處"監故"指監察官員明知故犯或疏于監察的職務過失。這種用法與古代監察制度密切相關,強調官員的履職責任。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監獄史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其構詞法符合漢語"動賓結構"特征,"監"取監察、監管之義,"故"含事故、過失之意,組合後形成特定法律術語。
“監故”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犯人在監獄中死亡的現象。該詞由「監」(監獄)和「故」(死亡事故)組合而成,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的司法文書。
多用于古代司法記錄,特指因疾病、虐待或自然原因導緻的獄中死亡,與現代“獄中死亡”類似,但帶有更強的制度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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