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驗災放赈。 宋 蘇轼 《論河北京東盜賊狀》:“尋常檢放災傷,依法須是檢行根苗,以定所放分數。” 宋 蘇轼 《相度準備赈濟第二狀》:“今年災傷,實倍去年,但官吏上下,皆不樂檢放,諱言災傷。”
檢放是漢語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由“檢”和“放”兩個語素共同構成。《漢語大詞典》中,“檢”指核查、查驗(如《說文解字》釋為“書署也”),而“放”在古漢語中有解除約束、釋放的義項(如《廣雅》注“去也”)。二者組合後,“檢放”指通過審查後予以放行或解除限制的行為。
該詞在曆代文獻中多用于司法或行政場景,例如宋代法典《宋刑統》記載“凡囚徒經三檢放而無罪者,當奏請敕裁”,指經過三次核查确認無罪的囚犯需上報釋放。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亦載“赈糧檢放須造冊呈報”,說明對救濟物資的核驗與發放流程。
現代漢語中,“檢放”一詞仍保留着審查與解除的雙重動作特征,常見于海關監管(如“貨物經檢疫合格後檢放通關”)及特殊行業管理領域。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屬于書面語體,日常交流中多使用“檢查後放行”等替代表述。
“檢放”是一個具有曆史淵源和現代應用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指審查後放行或驗災後放赈的雙重含義,具體取決于使用場景。
曆史用法(驗災放赈)
源自宋代官方術語,指核查災情後發放赈濟。蘇轼在《論河北京東盜賊狀》中提到:“尋常檢放災傷,依法須是檢行根苗,以定所放分數”,說明當時需實地核查災情程度以确定救濟比例。
現代用法(審查放行)
多用于行政或安檢場景,如:
該詞屬于專業術語,日常使用較少,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若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文獻例證,可參考蘇轼相關著作或現代行政規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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