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護脫。《新唐書·王緯傳》:“ 泌 見惡於 元載 , 嗣恭 希意欲殺之, 緯 護解,僅免。”
舊指官方派人護衛解送罪人或錢物。 清 沉葆桢 《同治三年十月十三日奏》:“初五日,據 席寶田 派訓導 唐家桐 等将 洪福瑱 護解到省,臣親提研鞫。”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馭衙役》:“他如皂快、民壯人等,亦有犇走專責,如護解銀兩,承領牌票,緝拿逃盜,巡察奸宄。”
“護解”的漢語詞典釋義
在現代權威漢語詞典中,“護解”一詞未被收錄為獨立的詞條。其含義需要根據構成它的單字“護”和“解”的意義進行組合理解,并結合具體語境分析。以下是兩種主要的釋義方向:
護衛押解:
維護、辯解:
結論:
“護解”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其具體含義需依據上下文判斷。最常見的理解是:
說明: 由于“護解”未被《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為詞條,故無法提供直接對應的詞典定義鍊接。其釋義基于對構成語素“護”與“解”的常規含義組合及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的用法推斷。
“護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和現代語境中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保護開脫(護脫)
指通過幹預或辯護使他人免受責罰或傷害。例如《新唐書·王緯傳》記載,王緯在李泌遭元載排擠時“護解”其罪責,使其免于被殺。這一用法強調對個體權益的維護。
官方護衛解送
舊時指官府派人護送押解罪人或重要物資。清代沈葆桢的奏折中提到“護解洪福瑱到省”,即指押送太平天國幼主洪福瑱;黃六鴻的《福惠全書》也提到“護解銀兩”等職責。
在當代語境中,“護解”偶爾被用于特定場景: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福惠全書》等古籍原文,或查閱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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