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到案件發生處查驗。《後漢書·黨锢傳·賈彪》:“城南有盜劫害人者,北有婦人殺子者, 彪 出案發,而掾吏欲引南。 彪 怒曰:‘……母子相殘,逆天違道。’遂驅車北行。” 李賢 注:“就發處案驗也。”
(2).謂案情暴露。如:案發以後,他畏罪潛逃。
"案發"是一個現代漢語複合詞,由"案"和"發"兩個語素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将其解釋為:"案件發生",具體包含以下三層語義:
一、核心詞義解析 "案"在此處特指需要通過法律程式處理的特定事件,包含刑事案件、民事糾紛或行政違法等司法範疇。"發"作為動詞性語素,表示事件在時間維度上的起始狀态,強調從無到有的突變過程。
二、語法特征 該詞在句法結構中具有雙重功能:作謂語時需搭配時間狀語(如"案發當晚");作定語時需添加助詞"的"構成限定短語(如"案發現場的物證")。其否定形式為"未發案",常見于司法文書表述。
三、語用範疇 在司法實踐中,"案發時間"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司法機關正式立案偵查的時間節點,而非泛指事件實際發生的自然時間。新聞媒體報道時,多采用"案發地位于""案發經過"等表述還原事件時空要素。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可追溯至20世紀50年代政法文書,現已成為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及新聞傳播領域的規範術語。其近義詞"案起"因帶有文言色彩,已逐漸退出當代漢語常用詞彙體系。
“案發”一詞在中文中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結合不同語境和法律場景可具體解釋如下:
到案件發生處查驗
指司法人員或相關機構前往案件發生地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這一用法源自《後漢書·黨锢傳·賈彪》的記載,描述官員賈彪親臨案件現場查驗的行為。
案情暴露
指案件被發現或公開,例如:“案發後,嫌疑人潛逃。”常見于描述案件進入司法程式的時間節點。
在刑法領域,“案發”特指案件實際發生的具體時間,與“立案時間”“報警時間”存在區别: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籍、現代法律解釋及案例,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行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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