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賄請托。 明 高拱 《議錄卻賄三臣疏》:“因派柴炭商人,有本地方富戶 於彪 ,賄託 於德 舊歇家 曹雄 投帖,開具白米一百石,欲求倖免。”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徇人賄託,廢棄真才。”
賄讬(huì tuō)是漢語中由“賄”與“讬”組合而成的曆史詞彙,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司法文書。“賄”指財物賄賂,“讬”通“托”,表示請托、委托,二字連用特指通過贈送財物達到非法請托目的的行為。該詞在《漢語大詞典》(1994年第一版)中被釋義為“以財物請托于人”,多用于古代司法場景,例如《明史·刑法志》載“凡賄讬官吏增減屍傷者,坐贓論”。
從構詞法看,“賄讬”屬于并列式合成詞,與“賄賂”“請托”構成近義關系,但更強調“財物”與“不正當委托”的雙重屬性。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多被“賄賂”“行賄”等規範法律術語替代。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中,建議使用“賄賂”作為标準表述,以符合現代漢語規範化要求。
“賄讬”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uì tuō(注意:的注音“huì xù”可能存在錯誤,其他網頁均标注為“tu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通過行賄手段請求他人辦事,即以財物賄賂他人以謀求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違背道德與法律原則,破壞公平性。
由“賄”(行賄)和“讬”(請托)組成:
該行為在古代被視為腐敗現象,現代法律體系中也明确禁止類似行為,強調廉潔公正的重要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或反義詞,可參考專業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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