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賄賂公行 ”。《梁書·武帝紀上》:“販官鬻爵,賄貨公行。”《隋書·炀帝紀下》:“政刑弛紊,賄貨公行。”《北史·元景安傳》:“督領既多,且所部軍人,富於財物,遂賄貨公行。”
“賄貨公行”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現多作“賄賂公行”,指公開進行財物賄賂的行為,形容社會或官場腐敗現象嚴重。該詞由四部分構成:“賄”指財物,《說文解字》釋為“財也”;“貨”古義包含貨币與財物;“公”即公開;“行”表示實施。四字連用最早見于《北史·柳彧傳》:“前在趙州,暗于職務,政由群小,賄賂公行”,記載了北周時期官員柳彧揭露官場腐敗的史實。
從構詞法分析,“賄賂”為并列結構的名詞性詞組,“公行”作狀語修飾,形成主謂短語。這種四字格成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歸入政治類貶義詞,常與“吏治腐敗”“綱紀廢弛”等語境搭配使用。唐代劉知幾在《史通·辨職》中運用該詞描述南北朝官場亂象:“賄賂公行,紀綱紊亂”,印證了其曆史使用場景。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論述或社會評論,如《中國廉政史話》引用明代張居正奏疏:“近來風俗奢侈,賄賂公行”,展現其在反腐語境中的延續性。需要特别說明的是,部分古籍存在異文現象,《南齊書·劉祥傳》寫作“貨賄公行”,屬于同義詞的不同書寫形式。
“賄貨公行”是一個漢語成語,讀作huì huò gōng xíng,其含義與“賄賂公行”相同,指公開行賄受賄,腐敗現象泛濫,社會風氣敗壞。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拆分:
感情色彩:中性成語,但多用于批判腐敗現象。
此成語多用于描述政治或權力體系中的系統性腐敗,強調腐敗行為的公開化與普遍性,而非個别案例。例如:
“販官鬻爵,賄貨公行”,即指出賣官職、公開受賄的亂象。
“賄貨公行”通過直白的語言揭露了腐敗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是古代文獻中批判吏治腐敗的典型表述,至今仍可用于警示權力濫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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