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以行賄的財物。《太平廣記》卷一二一引 唐 張鷟 《朝野佥載·李昭德》:“ 昭德 先受 孫萬榮 賄財,奏與三品。”
賄財,漢語複合詞,由“賄”與“財”兩個語素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賄”指“用來買通别人的財物”,例如“受賄”“行賄”均與此義相關;“財”指“金錢或物資的總稱”,如“財産”“財富”。兩字組合後,“賄財”特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或用于賄賂活動的財物,常見于法律文書及曆史文獻中。
從構詞法分析,“賄財”屬于偏正結構,核心語義偏向“賄”,即強調財物的非法屬性。例如《漢書·刑法志》記載“吏受赇枉法”,其中“赇”即指賄財,表明該詞在古代已用于描述司法腐敗行為。現代法律體系中,該詞多出現于貪污賄賂罪相關司法解釋,指代權錢交易的具體标的物。
需特别說明的是,“賄財”在當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規範的表述應為“賄賂財物”或“賄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反不正當競争法釋義》明确指出,所有通過職權便利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均屬違法財物範疇。
“賄財”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uì cái,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指行賄所用的財物
根據《太平廣記》等古籍記載,“賄財”指用于賄賂的財物。例如,唐代張鷟在《朝野佥載》中提到:“昭德先受孫萬榮賄財,奏與三品。”。這裡的“賄財”明确指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的財物。
作為成語的延伸含義
部分詞典将其歸類為成語,解釋為“貪污受賄、貪圖財物的行為”,強調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
若需深入考證,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古籍注本,以區分其作為普通詞語與成語的細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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