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分。恰如其身份地位。 明 徐渭 《漁陽弄》:“你為鼓史,自有本等服色,怎麼不穿?” 明 李贽 《寒燈小話》:“為君者 漢 唯有 孝高 、 孝文 、 孝武 、 孝宣 耳,餘盡奴也。則以奴名人,乃其本等名號,而反怒人何也?” 清 李漁 《奈何天·分擾》:“衆換本等衣巾上。”
(2).本分。本身分内。 元 無名氏 《百花亭》第一折:“小的别的不會,這調風貼怪,幫閒鑽懶,須是本等行業,我就與你説去。” 清 李漁 《奈何天·助邊》:“我想這水旱交祲之後,三空四匱之時,本等的錢糧,尚且催徵不起,額外的軍餉,如何措置得來?”
(3).指分内應作或應有的事。 元 尚仲賢 《柳毅傳書》第一折:“進取功名是你讀書的本等,則要你着志者。”《醒世恒言·陸五漢硬留合色鞋》:“那 張藎 乃風流子弟,隻曉得三瓦兩舍,行奸賣俏,是他的本等,何曾看見官府的威嚴。”《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八:“殺6*人作歹,正是野僧本等,這疑也是有理的。”《紅樓夢》第三七回:“究竟這也算不得甚麼,還是紡績針黹是你我的本等。” 李劼人 《大6*波》第一部第四章:“我們生意人嘛,隻曉得做生意才是本等。”
(4).這一等級。《宋史·選舉志二》:“ 乾道 元年,詔 四川 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将仕郎。” 清 趙翼 《陔馀叢考·大人》:“ 宋 天聖 中,詔文武官不得過稱官品,諸節度使觀察使未至太傅者,許稱太傅;防禦使至橫行使,許稱太保;諸司使許稱司徒。皆本等檢校所應帶之官也。”
(5).指原來的等級。《宋史·選舉志二》:“時進士卷有犯禦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耶?’令寘本等。”
(6).本來,原來。《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買賣行中一發不是本等伎倆,又把本錢消折去了。”《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六:“ 杜氏 本等不耐煩的,又見他如此光景,未免有些不足之意。”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上·結構》:“非查古人事實為難,使與本等情由貫串合一之為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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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是漢語中具有雙層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古代漢語用法和現代語義演變兩個層面解析:
一、古漢語義項
本來的等級身份 指人、事、物原本所處的層級或位階,常見于古代制度文獻。如《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載:“既有了官诰,事體又屬本等,便不必推卻。”此處的“本等”強調符合官職對應的身份規範。該用法在《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一中亦有印證:“滿生總是該他本等的,仍舊所得多于所費。”
應盡職責與分内之事 引申為與身份相對應的義務範疇。《漢典》将其釋為“分内應作或應有的事”,如《朱子語類》卷七十所述:“君子但安其本等,循其理勢之自然。”此義項強調基于社會身份的自然責任。
二、現代語義延伸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降低,主要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與方言表達中。《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列為書面用語,釋義為“符合根本原則的狀态”。閩南語等方言體系仍保留“本等”作為評價基準的用法,指代“基礎标準”或“最低要求”。
以上解析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詞條、《朱子語類》古籍文獻及現代方言研究成果。
“本等”一詞在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本分(恰如其身份地位)
本分(分内之事)
分内應作或應有之事
等級相關含義
“本來、原來”的引申義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本等”,多被“本分”“分内”等詞替代,但在研究古典文獻或曆史題材創作時需注意其多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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