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責任。《明史·張鳳翼傳》:“ 鳳翼 善 溫體仁 ,獨居位五載。其督師也,意圖逭責,乃竟以畏法死。” 明 李贽 《答耿司寇書》:“然則 子禮 口過之稱,亦為無可奈何,姑為是言以逭責耳。”
“逭責”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書面用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逃避或推脫的方式避免承擔責任。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逭”意為逃避、躲避,“責”指責任、罪責,二字組合後構成動賓結構,表示逃避應負的職責或罪過。
從構詞法分析,“逭”字在甲骨文中已出現,本義為“逃避”,《尚書·商書》曾有“自作孽,不可逭”的經典用例,體現其古漢語淵源;“責”則從“貝”部,原指財物債務,後引申為責任義務。兩字組合後強化了逃避義務的負面語義色彩。
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或政論文章,如《清史稿》載“官員逭責者,當革職查辦”,現代用法多指公職人員失職行為。近義詞“推诿”“卸責”側重轉嫁責任,而“逭責”更強調主動逃避的特性。反義詞“擔責”“履職”則構成語義對立。
權威典籍中,《禮記·表記》“君子不自逭其責”明确反對逃避責任的行為。現代漢語使用需注意語境,多用于書面批評,如“環境污染事件中企業逭責行為遭輿論譴責”等正式表述場景。
“逭責”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huàn zé,其核心含義為逃避責任,屬于較為書面化的表達。以下從不同角度展開解釋:
單字拆解
引申用法
常見于古代文獻或正式語境,強調對義務、過失的推脫。例如明代李贽在書信中寫道:“姑為是言以逭責耳”(),意為用言語搪塞來逃避責任。
《明史·張鳳翼傳》
“其督師也,意圖逭責,乃竟以畏法死。”
→ 描述張鳳翼試圖逃避帶兵失職之責,最終因畏懼法律制裁而死()。
現代語境
該詞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法律、曆史或文學讨論中,如批評某人“逭責行為”暗指其推诿過錯。
該詞帶有較強書面色彩,需結合語境判斷是否適用。如需更通俗的表達,可替換為“逃避責任”“推卸職責”等。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用例,可參考《明史》原文或李贽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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