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世奉行的法則。《漢書·儒林傳·張山拊》:“ 公叔文子 卒, 衛侯 加以美謚,著為後法。”《三國志·魏志·明帝紀》:“ 大魏 創業,諸王開國,隨時之宜,未有定制,非所以永為後法也。”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史傳》:“ 漢 運所值,難為後法。”
後法在漢語詞典中的解釋包含兩個核心義項:
一、法律術語
指後來制定或頒布的法律規範,與"先法"形成對應關系。《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為"晚于前法産生的法律條文",強調時間序列中的立法次序。該概念常見于法學領域,用以探讨法律溯及力問題時,需明确新法(後法)與舊法(先法)的適用邊界。
二、姓氏與特殊用法
作為罕見姓氏,《漢語大字典》收錄"後"姓分支"後法氏",源自古代官職名"法"的世襲稱謂,春秋時期齊國設"法"職掌刑罰,後裔以"後法"為氏。此用法僅存于曆史文獻及譜牒研究領域。
《辭海》補充說明:在哲學文本中,"後法"偶作引申義,指代效法前人形成的體系化認知模式,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文史通義》所述"後法先王之道"即屬此類語境。
“後法”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發音:hòu fǎ
釋義:指在事情發生後才知曉相關法律規定,但已無法挽回或補救。
用法:強調因滞後于法律認知而導緻的被動局面,帶有“為時已晚”的警示意味。例如:
未提前了解政策便貿然行動,最終隻能感歎“後法難追”。
釋義:指後世遵循的法則或規範,常見于古代文獻。
出處與例證: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選擇合適釋義,避免混淆古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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