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切合事理。《韓非子·揚權》:“夫道者弘大而無形,德者覈理而普至。”
2.審理。 唐 吳兢 《貞觀政要·刑法》:“今法司覈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覈理”是“核理”的異體寫法,屬于漢語古語詞。《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釋義為“切合事理;詳細考察事物的道理”。根據《辭源》修訂本,“核”本義為“果實中心堅硬部分”,引申為“深入探究”,“理”指“事物的規律、紋理”,二者組合後表示“通過細緻分析把握事物本質”。
該詞在古籍中多用于描述嚴謹的治學态度,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強調“核理必精,取材必确”,指學術研究需注重邏輯嚴密性。現代漢語中,“核理”可指代“核查梳理”,如法律文書中“核理案件證據”表示對材料的系統性整理。
詞義演變方面,台灣《重編國語辭典》指出,自漢代起“核理”已具備雙重含義:一為“考核事理”(《漢書·王莽傳》),二為“精密細緻”(《論衡·超奇》)。當代使用中,“核理”多保留“詳細考究”的核心語義,常見于學術論文、公文等正式語境。
“覈理”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拼音:hé lǐ
注音:ㄏㄜˊ ㄌㄧˇ
“覈”為“核”的異體字,本義為審核、查驗;“理”指事理、法則。組合後含義如下:
切合事理
指符合事物的内在邏輯或客觀規律。
出處:
《韓非子·揚權》中提到:“夫道者弘大而無形,德者覈理而普至。”
(釋義:大道無形而廣博,德行因切合事理而能普遍施行。)
審理
指審查、處理案件或事務。
出處:
唐代吳兢《貞觀政要·刑法》記載:“今法司覈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釋義:當時司法部門審理案件時,過于嚴苛以求考核成績。)
該詞多見于古籍,現代漢語中已罕見。若需表達類似含義,可用“合理”“審核”“審理”等詞替代。研究古文獻或曆史法律時,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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